2014年3月24日,馬來西亞公布修訂1985年的食品法規(guī),法規(guī)28:陶瓷器皿和打算在制備、包裝、儲存、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指南。
主要內(nèi)容:
1.1985年的食品法規(guī),法規(guī)28:陶瓷器皿。1985年的食品法規(guī),法規(guī)28規(guī)定了在制備、包裝、儲存、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要求。這包括:
--陶瓷器皿的定義,其成分和類別;
--根據(jù)馬來西亞標準(MS) ISO 6486-1,陶瓷器皿,與食品接觸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鉛和鎘的溶出量的測試方法-第1部分:測試方法;
--在第十三一覽表的表I 中鉛和鎘的溶出量最大允許比例;
--在第十三一覽表的表II中規(guī)定的規(guī)范;以及
--標簽要求。
2.打算在制備、包裝、儲存、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指南
該指南概括了該指南概括了打算在制備、包裝、儲存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程序。
進口到馬來西亞的每批陶瓷器皿應(yīng)當隨附由出口國主管部門(CA)發(fā)給的衛(wèi)生證明書。該衛(wèi)生證明書應(yīng)當包含下列證明條款或其類似的含義:
茲證明上述托運的貨物無鉛和鎘溶出/包含不超過最大允許比例的鉛和鎘,符合馬來西亞1985年的食品法規(guī)的法規(guī)28(陶瓷器皿)規(guī)定的物理特性和標簽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