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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治理與以德“溺職”

發(fā)布:2008-4-6 8:35:20  來源: 博銳管理在線 [字體: ]

  公司治理是現(xiàn)代管理的新課題,然而也沒有離開傳統(tǒng)文化中德治與法冶的老套路,有學者建議在公司治理中實行“嚴刑峻法”就是一個證明。從公司治理所面臨的現(xiàn)實來看,實行更嚴厲的治理措施即實行“嚴刑峻法”,確屬一種無奈的選擇,要想在公司治理中與處于強勢地位的管理者相抗衡,一般的說服與勸告往往是揚湯止沸,無濟于事,甚至還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(xiàn)。假如當處于強勢地位的經(jīng)營者不斷吞食國有資產(chǎn)旁若無人,而治理者只是去進行道德勸導,那就正如二千多年前的太史公所說:“言道德者,溺其職也。”(《史記?崂袅袀餍颉罚

    在管理力度上,古人把實行“嚴刑峻法”稱之為猛,而把“道之以德”的處置態(tài)度稱之為寬。在公司的正常經(jīng)營管理中施之以寬能夠解決問題當然是好事,但是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恰恰是施之以寬失效之后的產(chǎn)物。假如職業(yè)經(jīng)理人“敗德”行為大量滋生,屢禁不止,采取施之以猛的對策則勢在必行。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子產(chǎn)政績頗佳,臨終前告誡繼任者太叔:“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,其次莫如猛。”(《左傳。論政之寬猛》) 但是太叔不以為然,“不忍猛而寬”,繼續(xù)實行寬松的政策,結果盜賊滋生,殺人越貨者不絕,弄得天下人人自危。太叔這才想起子產(chǎn)的臨終囑托,“吾早從夫子,不及此”,于是改用“猛”的政策,實行嚴刑峻法,這才使局面得到扭轉。公司治理的課題就類似于繼任這太叔的使命,不能再以“有德者”自居不肯退而求其次。其實,不論繼任者本人是否為“有德者”,以寬服民的政策實行過一段時間之后,必須糾之以猛,這才合乎事物發(fā)展的規(guī)律,“文武之道,一張一弛”是也。

    我們知道,公司治理是兩權分立與企業(yè)利益主體多元化之后的產(chǎn)物。如果說兩權分立是在企業(yè)管理中施之以寬的話,那么在它之后應運而生的公司治理必然要繼之以猛。企業(yè)的所有者將經(jīng)營權讓渡給職業(yè)經(jīng)理人,是基于一種信任,是假定經(jīng)營者誠實守信和可靠,至少是理性的。但是盡管有一定的“契約”為依托,現(xiàn)實情況復雜多變,“契約”無法事先全部予以囊括,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“空子”,結果是失之以寬。糾之以猛是邏輯的必然。其實,在公司治理中如果僅僅以道德說教行事,那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。因為在沒有提出公司治理的課題之前,企業(yè)并不缺少這樣的機制。僅僅強調(diào)道德說教的公司治理,不是機構的重復設置就是在犯太叔的錯誤,可能會給經(jīng)營者的敗德行為提供庇護的“萑苻”場所。

    在公司治理中“言道德者”似乎合乎“榮恥觀”的要求,怎么還會是一種“溺職”呢?這是因為嚴酷的事態(tài)發(fā)展往往不以人們的善良愿望為轉移。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帶來了人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,而價值觀念的多元化也難免會沖擊傳統(tǒng)的價值觀念。新舊價值觀或者不同層次的價值觀之間有沖突,而經(jīng)營者可以在其間左右逢源時,他就有可能會“狎而玩之”,利用其間的沖突為自己的敗德行為辯解,從而免除自己的道德義務。例如以甲價值觀對抗乙價值觀,反過來又以乙價值觀與甲價值觀抗辯,結果兩方面的價值觀都沒有得到維護,都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,以至沖破基本的道德底線,給企業(yè)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。公司治理如果仍然停留在那種期盼道德約束產(chǎn)生奇效的層面,不僅是對牛彈琴,而且像“與虎謀皮”那樣的可笑與可悲,甚至將演變成一種姑息養(yǎng)奸,這不是“溺職”又是什么呢?

    孔夫子在研究《詩經(jīng)》的時候說:“毋從詭隨,以謹無良;或遇寇虐,慘不畏明。”意思是說,不要放縱狡詐之徒,謹防行為不良的人物;如果不能遏制住侵奪殘暴者,他們就會達到不畏王法的嚴重程度。如果在公司治理中出現(xiàn)這種情況,那顯然是治理者的失職。治理者如果擔心實行“嚴刑峻法”要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局限和停留于道德的說教,那就是在把道德當作弱者的武器。既使不是“溺職”,也是在部分的放棄自己應盡的職責,是一種不作為。也許正因為如此,尼采曾經(jīng)說過,“一旦人們傳布道德,他就降低了自己的身份,因而變得滑稽可笑。”

    在公司治理中應當防止以德“溺職”,當然不是說道德觀念不重要;相反,它必須依托基本的道德防線。老子說“上德不德,是以有德。”所謂的“嚴刑峻法”就是要在公司治理中嚴守死防神圣的職業(yè)道德底線,使企業(yè)經(jīng)營穩(wěn)固地建立在社會道義的基礎之上。也就是說,在公司治理中實行“嚴刑峻法”是更高層次上的道德實踐和自律,是“道之以德”的繼續(xù)和深化。如果說在公司治理中“施之以寬”是一種理想境界的話,那么就應當承認“施之以猛”確屬不得不如此的辦法。在只能退而求其次的情況下,退是為了進,是為了更好的弘揚職業(yè)道德,最終目的是為了消除嚴刑峻法之“訟”累。正如孔子所說“聽訟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。”一向滿口仁義道德的儒家也會利用嚴刑峻法審理案件,和常人并沒有什么不同,所不同的只是要努力使類似案件不再發(fā)生。在公司治理的過程中實行“嚴刑峻法”,正是為了通過治理的威懾,起到更好的預防作用,通過加大經(jīng)理人敗德行為的成本促使其放棄僥幸心理。

    需要指出的是,在公司治理中謹防以德“溺職”并不是針對普通職工群眾,在職工群眾中仍然需要形成和諧的企業(yè)文化。實行“嚴刑峻法”的治理措施是針對高層管理者,是對管理者的管理,猶如古人的加強吏治。對管理者的管理施之以猛并不妨礙對廣大職工施之以寬,并不妨礙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。兩者不僅可以并行不悖,而且相輔相成,是必不可少的。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得到廣大職工的支持,更好地維護相關主體的利益,而這正是我們進行公司治理的出發(fā)點和歸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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